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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为逃避债务疯狂转移财产已构成拒执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际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29         ★★★

张兵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为逃避债务疯狂转移财产已构成拒执罪

中央及全国各新闻媒体:您们好!我是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延栋,现实名举报(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兵。

北京大万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张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现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张兵已构成拒执罪,应予依法严惩。

1、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

事情起因非常简单。因华冠公司自2015年5月不向大万房地产公司交纳租金,被大万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9月诉至法院。

2016年5月16日,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冠冠零嘴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以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转让给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在北京龙兴惠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38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38%转让给北京圆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还将其持有的北京华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北京六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张兵于2016年8月24日注册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5000万元,在华冠商业科技公司仅仅成立四天后的8月29日,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又将其持有的北京燕鑫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北京喜缘多食品有限公司的50万元股份、北京醇荣居食品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涿州市华冠超市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在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张兵仅从被执行人一个账户就向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入1.5亿余元。

2、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

2018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被执行人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0日内向大万房地产公司支付1.75亿元,7月16日大万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至今已5个多月被执行人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而其是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6日起就不向大万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却向商户收取租金,金额在2亿元以上,目前还经营多家超市及其他产业,还在媒体上公开招聘面点师、财务经理、PHP软件开发工程师、连锁店长等职位,完全有能力履行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兵却将银行存款、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全部转移到了其投资并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联公司,情节特别严重。

3、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张兵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于2016年12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柏江,后又变更为张林。

4、张兵隐瞒真相不讲诚信欺骗组织。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了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他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惩戒。

张兵本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却在诉讼期间将资产转移到其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其他公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给大万房地产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做为民营企业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希望通过舆论的监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依法办案,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使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维护法律尊严。

北京大万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于延栋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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