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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藏品卖贵也算诈骗”,不宜用刑法处理商业纠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3         ★★★
“真藏品卖贵也算诈骗”,不宜用刑法处理商业纠纷

“繁昌检察院以谢留卿等销售虚假艺术收藏品构成诈骗,立案60多人,抓捕20多人。结果发现艺术品都是真的!检察院改口说,你卖贵了,也算骗!”知名法学教授何兵5月9日的一则微博引发关注。

据此前民主与法制周刊的报道,商人谢留卿开设了多家公司出售工艺收藏品,却因为与一个顾客的退货纠纷,引发司法机关的刑事立案,全公司63人(其中女性57名)被控“诈骗罪”。

安徽繁昌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以收藏公司名义,使用“话术”虚构公司名称、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信息,向客户推销虚假的字画、瓷器、玉玺等产品,涉案金额共计1789.9万元。

 

在今年3月的开庭审理中,所售藏品的真伪以及价格鉴定成为法庭辩论的关键。为了证明涉案产品的真实性,部分艺术品的创作者申请出庭作证,但未获得法庭批准。

但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法庭和公诉人、辩护律师一再确认了一个事实:该公司所销售的全部产品,并非“虚假收藏产品”,都是真实的收藏产品。

而辩护律师还认为,《鉴定书》严重低估所售收藏品的价值。由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联合批准、授权发行的“2016里约奥运会玉玺白玉版”,市场销售价格12.8万元被鉴定为600元;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悬挂的《胡杨礼赞》作者张介宇创作的同类型作品三平尺《胡杨礼赞》鉴定价格1200元,市场销售价格显示为7.5万元……辩护律师同时提出,出具《鉴定书》的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咨询的专家中有3人没有相应资质。

涉事公司在“盛世收藏”的市场风口里,多如牛毛,真藏品卖贵了算不算“诈骗罪”呢?

《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的特征体现在: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民事交易中的正当获利;二、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做出错误的交易决定。

民事纠纷和诈骗犯罪有明显的边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就本案而言,所出售画家张介宇的作品是真迹,所出售的“2016里约奥运会玉玺”也是真材实料的玉石。哪怕销售过程中有忽悠的成分、利用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不足,但是否就因此构成诈骗?恐怕还需要慎重考量。

刑法应有谦抑性。通过对收藏品的包装宣传,实现溢价,也是一种商业模式,不能简单地认为“真品卖贵了,也算诈骗”,这是司法机关干了消保委的活。

在商言商,商人卖东西当然会王婆卖瓜,有的可能夸过头就是虚假宣传,那应该受到《广告法》《消法》的调整,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涉及民事欺诈,也应该由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来解决,动辄把正常溢价乃至商业忽悠拔高到“诈骗罪”的高度,看似严格其实未必公正。

去年,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时,最高法就表态: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客观地说,不少收藏公司在推销、宣传自家产品时,有不少的“话术”和套路,司法机关既要对经济犯罪及时亮剑,但也应该谨守刑法的谦抑精神,不能把普通的商业纠纷、民事欺诈混同于诈骗犯罪。否则,商业宣传动辄得咎,招致牢狱之灾,会严重伤害正常的商业环境。

(来源:新京报评论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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