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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煤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莫让矿难变成合法“杀人”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9           ★★★

山西同煤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莫让矿难变成合法“杀人”

 

一位年轻力壮的矿工,同时也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支柱,突遭矿难死亡,在矿上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之后,家属不维权了,矿上不上报了,政府的主管机关也是两耳不闻窗外事,民不告官不究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仿佛矿难变成了合法的杀人。
矿工死亡拿到高额赔偿费用后 息事宁人
11月23日下午,接到举报,本网来到了死者户籍所在地山西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采访,在村里采访村民中得知遇难者刘*明已经半个月前在洪崖煤矿上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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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显示:山西省同煤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7日综采队中班,井下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致综采队工人刘*明在作业时被搬运队绞车故障砸中死亡。具体还有死了多少人,因为矿上保密严格,外界不知,但是一个已经处理完毕了。事发后煤矿和遇难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以186万私了。下葬于11月10日。
洪洞煤炭工业局办公室称以有媒体反映该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了

26日上午,本网带着暗访的资料来到山西洪洞煤炭局办公室说明来意,办公室魏主任说:“已有接到媒体反映同煤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11月7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正在调查中。”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以上安监、煤监等部门,县煤监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煤矿监管部门、县政府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则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做到“以人为本”,实现“零死亡”事故的出现。国法: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知法犯法定罪加一等。谁敢私了谁犯法,谁敢瞒报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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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隐瞒矿难事故,查处和追究的力度也相当大,但是一些地方还是接二连三的出现隐瞒事故行为,甚至基层煤矿安全的监管部门同煤矿“猫鼠一窝”,共同策划实施隐瞒,本是煤矿安全的监管者却放弃自己的职责,和煤矿矿主狼狈为奸共同对抗国家法律。
究其个中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矿主隐瞒事故,并且愿意花费超出标准的赔偿,不外乎是为了花钱消灾,而基层的监管部门愿意帮助煤矿实施隐瞒,其用心就更为阴暗,不仅有个人原因,又是还不排除有地方政府的因素。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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