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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状告即墨资源局:国际智慧新城项目用地被指“名为拍卖,实为内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24         ★★★

村民状告即墨资源局:国际智慧新城项目用地被指“名为拍卖,实为内定”

本刊记者 郑荣昌
 
        2019年6月21日,经多次举报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前东城村村民华玲、胡保地二人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起诉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即墨资源局或被告)。

        起诉书称,被告将该村集体所有的255.55亩农用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征收,并将其中125亩违法拍卖出让给空壳公司青岛金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翰公司)用于开发即墨国际智慧新城房地产项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决征收违法及拍卖出让行为无效,将涉案土地判归原告。

        本案第三人为金翰公司。
 
        “拍卖出让”被指走过场

       6月23日,记者就该行政诉讼相关事宜采访了本案原告以及其他多位村民。

       受访者告诉记者,他们通过调查发现,125亩国有土地,所谓“拍卖出让”不过是“走过场”。其实,政府和企业之间早已签订密约,内定好了。

      他们出示了一份由即墨区政府、环秀街道办事处、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青岛九合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四方秘密达成的《青岛即墨国际新城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
 

(四方协议首页及第三页)

       从四方协议中,可以看到以下约定——

       四方一致同意,由金茂集团与九合公司按照60%、40%的股权比例注册成立合资公司(指金翰公司)。合资公司参与土地竞拍,即墨区政府、环秀街道办事处支持合资公司获取本项目土地并为合资公司获取土地创造外部条件; 

       即墨区政府、环秀街道办事处同意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分批分期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环秀街道办事处在合资公司获得每批次项目土地使用权并获取区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成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每批次土地储备成本按照原路径全部支付给合资公司,用于返还合资公司前期以诚意金名义垫付的征地费用,不足部分由环秀街道办事处在上述期限内以每批次土地净收益等款项补足;

      本协议签署后,即墨区政府、环秀街道办事处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协议。各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他们还出示了环秀街道办事处寄给即墨资源局的《关于设置前置关联条件的函》。函中要求即墨资源局在拍卖出让中设置前置关联条件:1.竞买人须单独申请,不允许联合申请;2.竞买保证金中,外资不低于等值4亿元人民币;3.竞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环秀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开发监管协议》;4.由环秀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相关条件及协议等内容,地块成交后由环秀街道办事处对竞得人是否符合竞买条件进行认定……

(《关于设置前置关联条件的函》)
 
       原告方认为,这些前置关联条件是为金翰公司量身定制的,目的是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竞拍,确保金翰公司竞得。其中,仅“交纳不低于等值4亿元人民币的外资”一条就足以将其他有意参加竞拍的企业阻挡在外,更不必说“由环秀街道办事处对竞得人是否符合竞买条件进行认定”了。无论四方协议,还是这封函,都证明将125亩土地“出让”给金翰公司其实是内定的。

       记者注意到,环秀街道办事处在这封函中提出的前置关联条件,作为土地招拍挂主体的即墨资源局已经照搬到了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里。
        
       被告所为被指“违法”且“无效”
   
       村民还指出了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条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6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11条规定:“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第24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5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村民认为,在拍卖出让之前就签订以“确保金翰公司竞得”为主旨的四方密约,并在密约中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就本项目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协议”,违反了第3条规定;将环秀街道办事处那封函中提出的前置关联条件照搬到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中,违反了第6条规定和第11条规定;将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金翰公司早在拍卖之前已经内定,拍卖只是走形式,此举违反了第24条规定。以上做法,还违反了第25条规定,属于第25条规定中所说的“恶意串通行为”。
          
       第三人被指“不符合竞买条件”

       除了以上“与程序关系较大”的问题,村民还告知记者“金翰公司不符合竞买条件”,并介绍了他们调查的情况——
工商档案显示,金翰公司是由九合公司和碧富公司联合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2018年12月21日在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认缴注册资本15000万美元,其中,九合公司认缴6000万美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年12月31日;碧富公司认缴9000万美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年12月31日。

       九合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登记注册,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7年6月14日。青岛浩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是两个自然人纪某、姜某,他们的认缴出资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3日,浩翰公司变更为九合公司的唯一股东。

       碧富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2014年3月8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仅有1港币。其股东Regal Profit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注册资本50000美元,2018年5月18日在注册地公报上公告自愿清算。

       原告方认为,金翰公司是两个空壳公司联合成立的一家空壳公司,不可能满足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中规定的“以自有资金交纳6.8亿元人民币的竞买保证金(含等值4亿元人民币的外资)”的竞买条件,其竞买保证金是自有资金的承诺书,应是虚假材料。

       此前,即墨有关部门一直对外宣称金茂集团投资180亿投资开发即墨国际智慧新城项目。以上调查证明,金茂公司不是金翰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碧富公司的股东,金茂集团投资开发即墨国际智慧新城的可能性存疑。

       不过,金茂集团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即墨国际智慧新城项目如果真的让金茂集团投资开发就好了,也许就不会出现当事人投诉和起诉的乱象了。

      在起诉之前即墨资源局召开的一次听证会上,虽然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说,经审查,金翰公司如数提供了竞买保证金,并提供了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完全符合竞买条件。但他又说,该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至于是不是自有资金,不属于他们的审查职责。

       另外,四方协议中“将每批次土地储备成本按照原路径全部返还给合资公司,用于返还合资公司前期以诚意金名义垫付的征地费用”的约定,给政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即墨,开发商一般不仅要掏土地钱,还要承担征地费用。

       记者从网上检索发现,最近,即墨有关部门已将此前宣称的即墨国际智慧新城项目由金茂集团“投资开发”,改为由金茂集团“主导开发”。
          
        被告否认出让违法

       2019年6月4日,记者就多家媒体此前报道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是否违法等问题与包括该局局长在内的多位官员进行沟通。
 
        由于记者事先已经获悉,村民可能提起上述行政诉讼,诉讼可能涉及125亩土地拍卖出让中内定、串通等问题。沟通结束时,记者问了这个问题。一位官员回答说“不存在这些问题”;另有一位官员说,事前沟通是可能的,但沟通不等于串通,也不等于内定。

       村民还向记者介绍,前述听证会上,即墨资源局的人员解释说,不管征收、招拍挂哪块土地、引进什么项目,都是由即墨区政府决定的,即墨资源局只是按要求履行的办事机构。即墨资源局的人员还强调,村民反映事项走信访这条路根本解决不了。

       如今,即墨有关部门继续对外宣称金翰公司是金茂集团的旗下公司。借此名号,金翰公司正在大张旗鼓地进行项目施工及房屋推销。
 
(即墨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行政案件,当地法院将如何看待村民的证据材料,有关政府部门将如何应对,法院最后作出何种判决,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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