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东部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特稿 >> 正文
维护企业的利益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

维护企业的利益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与公司每一个员工是息息相关的,公司的兴衰也代表着个人的兴衰,为此长春融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对鞍山市千山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无比气愤,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利益他们向全社会呼吁,还企业一个公道!

据了解,鞍山市千山区法院受理的鞍山昊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融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长春融利汽车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李香材,千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且拒不纠正,置百姓的利益于不顾,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几年里,企业采取多种救济途径,均遭到千山法院的推诿、拖延,为了企业的生存,全体员工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全社会人民求救。此事一传来,受到了当地很多老百姓的同情,维护企业的利益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过上稳定、富欲的新生活。

记者对此事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记者在采访当中了解到:“千山区法院在李香材对《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且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出具对该评估报告的取价依据不合理、存在瑕疵的意见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拍卖,造成李香材重大损失。千山区法院于2009年7月12日委托大道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长春融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此次评估提出异议,后经辽宁省评估协会组织论证,认为该评估报告的取价依据不合理,评估报告中已存在一定瑕疵,评估报告不能采信。然而千山法院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停止此次拍卖,而是拍卖结束后,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了对委托鞍山市华夏拍卖公司的此次拍卖予以撤销的裁定,为此企业还缴纳了30万的违约金。企业持撤销拍卖的裁定书要求百信公司倒出租赁的厂房时,百信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竞买取得厂房所有权为由拒不倒出,企业曾请求千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时,千山区法院拒不受理,告之长春融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另诉。”

千山区法院审查评估报告不利、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前,撤销拍卖却不履行后续义务在后,两种错误执行行为均严重损害了长春融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千山区法院先前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续义务,千山区法院拒不执行回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仅让整个公司陷入困境,同时也让公司员工面临失业,请希望鞍山市千山区法院,能给受害人一个解决办法,让公司早日脱离困境,也让无辜的员工们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dbfaz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