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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出千人“贪官外逃名单”说明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14         ★★★

中国开出千人“贪官外逃名单”说明啥?

 

美国有媒体称,中国向美方开出“贪官外逃名单”已超千人。但因缺乏引渡条约及复杂漫长的司法程序,缉拿贪官面临重重困难,过去10年仅2人被遣返,而近来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趋势。专家透露过去5年中国外流非法资金保守估计达5000亿元。就在最近,一家国有公司在南方的负责人在国内“集资”了一亿多元人民币跑到洛杉矶。(环球时报)

 

如果说上了名单的是千人之数,相信外逃的贪官总数绝不仅仅是这千人之数。事实上,早在20086月央行有一报告称: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贪官(包括国企负责人)总数已高达1.6万至1.8万人,其携带出逃转移的资金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如此多的贪官出逃、被转移的资金总额又如此巨大,对中国而言是一个什么概念?有网友计算了一下,称“相当于300亿两白银,十年间中国相当于输掉了十次甲午战争的赔款。”这意味着什么?能办多少事情?能给国人增加多少工资?

 

对此,有学者分析称,官员卷款外逃的趋势在2012年达到了一个高潮,应该说跟他们预期十八大后反腐形势趋严有关。这也可以解释官员和国企高管在去年11月后大量抛售豪宅的行为。因为随着“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全国联网的步伐加快,官员名下的房产情况很快就会浮出水面;另外,近两年“房婶”、“房叔”、“房妹”、“房嫂”等“你方唱罢我登场”,官员名下过多的房产已成“烫手山芋”,急于变现,所以,对一部分官员和国企高管来说,有一种再不抛售就来不及的感觉。

 

现代的贪官信奉的是一种怪诞的敛财哲学:“捞了就跑,跑了就了”。其中,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的神秘离境尤为轰动。这些年,同杨秀珠一样,捞了就跑的贪官简直可以开出一长串,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等高官显要大肆敛财之后,纷纷逃往国外,涉案金额逾亿之巨。而在国外,他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一掷千金,堂而皇之地过起世外桃源般的富庶生活。

 

对于外逃贪官,尽管中国政府一向予以严厉打击。但国际上,对于打击外逃贪官最有力的办法就是引渡。但是,引渡受制于种种外在条件,其实颇为不易。首先,引渡通常需要签订双方引渡协议。然而,截至2009年,我们国家仅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柬埔寨、菲律宾等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其次,引渡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则的制约。另外,我们国家也常常通过请求外逃贪官所在国政府遣返的办法,像赖昌星就是被加拿大政府递解出国,但这要以非法移民为前提,像李继祥这样的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的贪官,是不可能递解出国的。而且,递解出国要经过听证等一系列费时费力的程序,像赖昌星的递解出国花费了12年的时间。

 

面对资金外流、贪官外逃,将其缉拿归案,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这是不少国人的呼声。但由于制度和理念的差别导致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并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构成冲突。的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因此,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必然对国内死刑废除的进程产生显而易见的“倒逼”效应,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罚制度都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对此,国内立法部门和公众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第二个问题是,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缺席审判了外逃的贪官,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就可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

 

第三,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国情,可以尝试建立“收益分享”制度,按照有关国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的贡献来予以奖励。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作法:美国在实行“分享收益”时规定,有关国家分享被追缴赃款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在国际合作中的“贡献”,在实践中贡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 -80%;主要协助,分享比例为40% 50%和便利协助,分享比例为40%以下,以此来确定划分追缴来的赃款时的比例。

 

但是,与其耗费人力财力引渡,不如早加防范,预先编织好严密的制度之网,不让贪官有外逃机会,更不能让其席卷巨款出国。首先,防止贪官外逃,最有效的措施是信息透明。其实,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是裸官。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将老婆孩子送到了国外,有的甚至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只待时机一到就择机脚底抹油。如果信息足够透明的话,这些裸官就不可能得逞。(文/风青杨  微信号:fengqingyang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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