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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毁了 墓碑成“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6       ★★★

公墓建设占地无审批手续 事发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

◎本报记者 张曙栋

 

    凉城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南部,在乌兰察布、大同、呼和浩特三市环绕的三角中心,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山明水秀,风景极佳。近日,凉城县岱海镇圪臭沟村委会冒沟村村民梁某向本报反映称,凉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办理任何征用地手续,征用农民550亩林地建设公墓,希望媒体能对此进行关注。5月20日,记者驱车赶赴该村进行采访。

    10时25分,在村民梁某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了位于岱海镇圪臭沟村委会冒沟自然村东约2公里的现场。进山不远就可以看到葱郁的柠条杏树,有的已经遭到毁坏。再往上走一段,山坡上传来敲打声,记者走近看到一段砖砌的矮墙和几位干活的民工。民工正在修建的正是一个墓地。有的墓碑已经竖立起来。

    墓地的豪华模样已初见端倪——墓碑东西北三面被环形工艺大理石围绕,东西两面镶着两个小石狮子。墓碑上刻有碑文,刻记死者的姓名、去世日期和立碑人的姓名及与死者的关系。记者询问买块墓地需要多少钱,民工们说:“这个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只管建墓。”

    梁某气愤地告诉记者,2013年4月,凉城县政府为了推进殡葬改革,拟在岱海镇圪臭沟村委会冒沟村建设陵园,引进凉城县鸿泰陵园有限公司开发此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凉城县、岱海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同他们进行协商又未下发任何公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强行占用冒沟村退耕还林地550亩建公墓。他们10户村民代表多次找到镇政府,后经镇政府与开发商协调,按照每亩3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村民们不同意这个价格,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屡屡与镇政府因补偿问题产生异议。

    据村民们反映,整个征地过程完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而且没有办理任何征地占用手续。“这些林地是我们的养家林,每个家庭几乎都靠采摘果树、杏树的果实收入来维持正常的收入,如果被征用、砍伐,村民们将失去生存之本。”村民朱某说,他们村人多地少靠天吃饭,没有水浇地 ,种出的粮食刚够吃,林地每人不足2亩。

    梁某指着林地中间裸露出来的黄土地说,之前这片地种植着果树、杏树、柠条等树木,但现在有的已经遭到践踏毁坏,并且建成的墓地已经偷偷地迁入300余个坟墓。记者在墓地现场看到,部分墓碑上缠绕了一串花束以示祭奠,并且进行了简单的祭扫。

    村民们认为,政府的这次征地涉嫌违法,首先国家规定不许占用林地和耕地建设公墓;其次,征用集体土地需得到2/3以上村民同意。他们说,镇村干部从未召开过村民大会,这是强行征地。“如今村民们担心林木再次遭到毁坏,只好派人日夜守在林地里,否则大家都无法安心农事。”村民梁某再次说道。

    16时10分许,记者来到凉城县岱海镇政府,副镇长刘升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岱海镇圪臭沟村委会冒沟村东坡修建公墓项目农民林地补偿款的问题,已经按照每亩3000元的价格进行了补偿,部分农民已经领了林地补偿款,还有部分农民没领钱。

    同时刘镇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143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复印件,文件内容显示该区域综合地价为800元,按照25年期限补偿,林地系数为0.35。“按照这个标准为依据,每亩林地补偿价格为7000元,同村民进行协商也没有结果。”刘镇长说道。

    5月21日8时30分,记者来到凉城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分管殡葬工作的付璟英书记正在县政府开会。之后,记者电话联系了付书记,她在电话中答复记者,关于岱海镇圪臭沟村委会冒沟村东坡修建公墓属于农村公益项目,与民政局没有关系,项目的征地建设等相关事项是由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民政局只是负责项目建成以后的管理工作。

    同时付书记让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凉民发〔2013〕63号)《关于新建鸿泰公益性陵园项目立项的请示》报告称,陵园墓葬区建设规模51.3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10万元。

    10时许,记者来到凉城县国土局,在国土局记者联系到分管征管土地工作的刘静峰副局长,刘副局长告诉记者,鸿泰陵园项目建设因为没有《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征用土地相关手续没有取得,现在正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10时30分,记者来到凉城县林业局,该局王占林站长回复记者,鸿泰陵园项目林地占用手续正在办理中。鸿泰陵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占地补偿问题村民出面进行阻止,根据实际情况对占地面积临时作出调整,等林地占用审批等手续办理下来再做考虑。

    编后:根据国家相关的公墓建设要求,公墓建设需要选择荒地、荒山等土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来源:内蒙古晨报

http://szb.nmgcb.com.cn/html/2014-05/26/content_1093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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