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东部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特稿 >> 正文
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 起诉容易胜诉或许很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17         ★★★

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 起诉容易胜诉或许很难

 

2016年10月下旬,百度公司表示,其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等侵犯了百度输入法多达10项技术专利,要求搜狗公司赔偿1亿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互联网巨头公司之间的诉讼,尤其是标的额巨高的,通常会备受关注。


2016年10月下旬,百度公司表示,其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等侵犯了百度输入法多达10项技术专利,要求搜狗公司赔偿1亿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从网络上已公开的起诉情况来看,百度提供了这10件专利的专利号及名称等具体信息,并声称这10件专利均属输入法产品,涵盖了用户使用输入法时通常涉及到的词库联想、表情输入、个性化设置同步等。


不少人认为,百度公司此次发起诉讼,实际上是对搜狗公司2015年对其发起诉讼的回应。2015年10月和11月,搜狗公司连续两次向百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专利总数高达17件,涉案专利涵盖互联网词库、智能组词等输入法核心技术,以及颜文字/图形输入、图片/表情输入等深受用户喜爱的实用功能,索赔金额高达2.6亿元,这被媒体称为"中国互联网专利侵权第一案"。


事实上,从两家公司最初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开始,笔者就在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一个是2010年10月才推出输入法的巨头公司百度,一个是早在2006年6月就推出输入法,并在输入法市场占有绝对大市场份额的搜狗公司,两家公司互相发起过亿索赔诉讼,着实引人关注。但是,两家公司的专利情况如何呢?笔者对百度公司此次提起的10件专利进行了初步检索,其中3件专利引起笔者关注。特此撰文,略表微见。


第一件专利涉及的是

"一种用于供用户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ZL201010187267.8)"。


笔者经检索了解到,与本专利基于共同优先权且披露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日本同族专利申请JP2013533996A已于2015年4月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相关专利申请不满足日本专利法第36条(6)(ii)款和第29条(2)款,即全部权利要求1-17均描述不清楚且不具备专利进步性。


 同族申请被驳回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该专利稳定性差。从日本专利局驳回百度公司的同族专利申请的原因,就可以窥见一斑。需要说明的是,一件专利申请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就必然获得授权;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也不是就能高枕无忧。任何专利申请都是经审查后授权的,但是每个国家的审查员的审查力度和条件会不同, 虽然专利审查员可能会参考他国审查的情况,但仍会基于自己的独立思考进行审查,这就有可能使一些不符合专利要求的申请得到授权,如果专利权人拿一件这样的专利去提起诉讼,胜算的把握非常令人担忧。因为被诉侵权方,比如搜狗公司,如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日本专利局驳回的原因及理由作为无效请求依据的话,该专利被无效掉的几率会非常大。拿一件极有可能被无效掉的专利去打官司,能有多大胜算把握呢?


第二件专利涉及的是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调整输入法面板的方法(专利号:ZL201310221378.X)"。


笔者经检索了解到,该专利保护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调整输入法面板的方法和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调整输入法面板的装置。以方法为例,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为: 


1、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调整输入法面板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a当满足预定的激活条件时,激活移动终端的输入法面板,以使得所述输入法面板可被用户调整;


b根据用户对所述输入法面板的调整操作来调整所述输入法面板的呈现相关信息,以获得调整后的输入法面板;


其中,所述呈现相关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所述输入法面板的布局信息;

-所述输入法面板的位置信息。


从权利要求1来看,专利保护的方案实质为:输入法面板可以被激活,用户可以调整激活后的输入法面板,输入法面板被调整后,其布局信息和/或位置信息被改变。


无论从字面理解,还是从专利申请文件中给出的实施例来看,该专利中,"布局信息的改变"既包括"输入法面板的整体缩放"(详见专利申请文件第[0017]段和第[0046]段),也包括"输入法面板的拆分,如输入法面板被等分为两个子面板"(详见专利申请文件第[0017]段和第[0046]段),而这两种方案均已在该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6月5日之前被公开。


比如,早在2011年6月,"太平洋电脑网"和"IT之家"等多家知名网站均转载了一个调整虚拟键盘尺寸的演示视频(http://www.pconline.com.cn/win8/video/1111/2579357.html和http://www.ithome.com/html/win8/857.htm )。这段视频具体演示了"输入法面板的整体缩放"的方案。此外,苹果公司的iOS操作系统早在2011年就实现了"输入法面板拆分"的技术方案,这在苹果公司介绍iOS5时的视频中都有介绍,很多网站也进行了转载,比如,http://www.pcpop.com/doc/0/669/669754.shtml 等。


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太平洋电脑网"和"IT之家"等网站都是国内非常知名的网站,在IT界颇具影响力和权威性,且两个视频在2011年被转载时,颇受社会关注。因此,两家网站转载内容的可信度非常高、公开范围也很广。其次,再来看一下两个视频介绍的相关产品。比如第一个视频的第1分30秒-1分38秒,这段视频已经具体演示了"输入法面板可被整体缩小",是不是已经实现了"输入法整体缩放"功能呢?再来看第二个视频的第3分38秒-3分45秒,苹果公司也已经在iOS5版本中已经实现了输入法键盘的拆分;"改变输入法面板的布局/或位置"是不是都已经被实现了呢?


由此可见,百度公司的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调整输入法面板的方法(专利号:ZL201310221378.X)"这一专利保护的核心方案均构成申请日时的现有技术。众多周知,当某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时,即便是当时获得授权,他人如果对此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话,该专利被无效掉的几率也非常大。百度公司以这样的专利去起诉他人侵权,实在有些让人难以理解。


第三件专利涉及的是

"应用环境的设置方法、终端、服务器及系统"(专利号:ZL201110304977.9)。


笔者经检索了解到,该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内容: 


用户利用第一终端提取第一终端上的个性化设置的参数以得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并向服务器传输所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按照粒度大小或者按照时间顺序保存在所述服务器上;所述用户利用与第一终端不同的第二终端向所述服务器传输下载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的请求;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用户进行验证;在验证成功后,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配置信息将至少一个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传输给所述第二终端;以及所述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上配置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以得到个性化设置,所述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上使用所述个性化设置之前,保存所述第二终端的设置;以及,如果所述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上不再使用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则恢复所述第二终端的设置。


但是,笔者看到这件专利的授权文本等资料后发现,百度公司对这件专利发起诉讼,有些让人担忧。


公开的起诉信息中并未提及搜狗输入法侵犯了该专利中具体哪项权利要求,那就以通常被视作最重要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为例,显然,搜狗公司不难找出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为何这般认为?


先谈点专利常识,专利保护范围需以权利要求为准(如权利要求1),只有落在其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或技术,才可能侵犯其专利权。这就要求,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后续维权等实际需要,而不是简单地对技术进行描述。在涉及信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如本专利),会存在多个执行主体,虽然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必须从单侧进行撰写,但为了更有利地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益,从单侧进行撰写已经成为业内通行的基本要求。(单侧撰写指的是从单个可能侵权方的角度来布局权利要求,以这种方式布局,每个权利要求的执行主体只有一个,在侵权判定时,侵权者单一,对侵权判定及维权较为容易。)另外,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来看,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了涉诉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指的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换言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然只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则不够成侵权。


现在回到百度的这一专利,按照此权利要求1,其涉及"用户"和"服务器"两个执行主体。要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需要"用户"和"服务器"共同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搜狗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可能覆盖到由用户来执行操作并实现的部分技术特征。按照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搜狗产品不会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就不构成侵权。


当然,这也不能据此认定"用户"和"服务器"分工合作各覆盖部分技术特征就构成共同侵权。因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具备1个必要条件: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按照本专利权利要求1来看,要实现某些技术特征,需要用户去操作,比如,"向所述服务器传输下载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的请求"、"在所述第二终端上配置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以得到所述个性化设置"等,这其实都是"用户"对相关产品的正常使用或基本操作,并无"过错"不能认定侵权。否则一款为用户研发的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还侵权,以后用户谁还敢用新的产品?由此可见,百度公司这件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撰写并不符合基本要求,一件专利中,处于通常被视作最重要保护方案的权利要求1甚至在撰写上有如此明显的问题,这件专利的整体质量又能如何呢?


笔者认为,一家公司对专利维权时,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专利没有明显的瑕疵,不能让对方很容易地找出漏洞。然而,记者通过对这三件专利进行分析后,对百度公司能否顺利维权尚持观望态度。


据悉,目前搜狗已对百度起诉搜狗的十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申请。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dbfaz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